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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選對象:

一、不須報名或申請,並由主辦單位配合完成指標評量分數登錄工作,均可列為陽光青年單項指標成績核算,三項指標均有成績者,即可參加每學期之陽光青年評選,惟畢業生最後一學期及延畢生不得參與評選。


二、評選資格:每學期三項指標評量總平均前三十名之學生且符合下列四項基本條件者,獲選為本校該學期之「陽光青年」。

(一)該學期學業成績(總學分數為零者,以科目平均成績計算) 六十五分以上。
(二)該學期操行成績須達八十五分以上。
(三)該學期各項指標評量分數皆不得為零分。
(四)三項指標評量總平均分數不得低於六十分。


三、評選成績計算與獎勵:每位陽光青年之總成績包括「三項指標評量成績」(佔 60%)與「簡報比賽評分」(佔 40%)。簡報比賽評分項目為服裝儀容(10%)、問題回答(30%)、內容呈現(30%)、表達方式(30%)。最後依總成績排序。

    依總成績排序並給予下列獎勵:
    (一)第 1 名頒發獎狀乙幀及獎金貳萬元。
    (二)第 2 名頒發獎狀乙幀及獎金壹萬伍仟元。
    (三)第 3 名頒發獎狀乙幀及獎金壹萬貳仟元。
    (四)第 4 名至 6名頒發獎狀乙幀及獎金壹萬元。
    (五)獲頒陽光青年30名者學生可於次一學年,優先申請學校宿舍床位。
 

陽光指標:

三項「陽光指標」包括

    (一)「真誠學習行動」:參加1場學務處就業輔導與校友服務組辦理之職涯輔導活動。
    (二)「善行服務共好」:參加1場課外活動指導組辦理之善行服務活動或1場志工培訓研習。
    (三)「美感生活涵養」:參加1場校內辦理之藝文講座、展演、競賽等活動。


以上三項指標成績優異之學生為「陽光青年」,學務處負責學生三項「陽光指標」之考核與評估,並輔以配套之獎勵措施,以引導學生正向發展,發展身心健全之人格與體魄。

 

評分方式:

該學期評量指標成績計算期間自開學日至期末考試最後一天截止,寒暑假期間不列入計分,各項活動擇一指標計分,逾期不得以任何理由補辦登錄,所有活動成績更改均須由該活動主辦單位於該學期陽光青年評選委員會中,提請修正確認後生效並公布週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