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公告-本校學生於校園及校內公共場所未戴口罩之處分
因應疫情發展,以及配合中央防疫政策,即日起本校學生於校園及校內公共場所未戴口罩者,處以如下之處分:
1.依學生獎懲實施規定第十條第七款「破壞團體秩序者」,予以記小過乙次至二次。
2.合併處以愛校服務四小時。
3.屢勸不聽則依傳染病防治法舉發,函送衛生局依照「傳染病防治法」開罰3000元至1萬5000元。
請大家愛護自己、保護他人,務必確實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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