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輔導組】學生校外租金補貼開放申請
校 外 租 金 補 貼
1.申請資格:
(1)符合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助學金補助資格之 學生,於校外住宿且符合申請租金補貼之條件(如學校未提供免費住宿、未重 複申請等),得檢附相關文件,於就讀學校申請期限內,向學校提出申請。
(2)已於校內住宿或入住學校所承租之住宿地點者,不得提出申請。
(3)延長修業、已取得專科以上教育階段之學位再行修讀同級學位,同時修讀二 以上同級學位者,除就讀學士後學系外,不得重複申請補貼。
(4)已請領其他與本計畫性質相當之住宿補貼,或已在他校請領校外住宿租金補 貼者,不得重複申請。
(5)學生不得向直系親屬承租住宅,該住宅所有權人亦不得為學生之直系親屬(含 學生或配偶之父母、養父母或祖父母)。
2.補貼額度:
(1)補貼學生於學校、分校、分部或實習地點(或相鄰)縣市校外租賃住宅之租金。
(2)依學生租賃地所在縣市,每人每月補貼 1,200 元至 1,800 元租金,以「月」 為單位,當月份居住天數未達 1 個月,以一個月計算;補貼期間,上學期為 8 月至隔年 1 月、下學期為 2 月至 7 月,每學期以補助 6 個月為原則。

3.辦理方式:
學生主動提出申請:應備妥申請書、租賃契約影本、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等文 件,每學期自行提出;依學校所定作業期程辦理,至遲上學期於 10 月 20 日前 /下學期於 3 月 20 日前,向學校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4.租金補貼期間有下列情事,溢領租金補貼之處理:
(1)學生如未完成當學期學業,若其後重讀、復學、再行入學就讀而欲申請校外 學生租賃地所在縣市 每人每月補貼金額 臺北市 1,800 元 新北市 1,600 元 桃園市 1,600 元 臺中市 1,500 元 臺南市 1,350 元 高雄市 1,450 元 新竹縣、新竹市、苗栗縣、彰化縣、雲 林縣、嘉義市、嘉義縣、屏東縣、澎湖 縣、基隆市、宜蘭縣、花蓮縣、南投縣、 臺東縣 1,350 元 金門縣、連江縣 1,200 元 住宿租金補貼,學校將扣除溢領之租金補貼。
(2)學生已請領租金補貼期間屆滿前,租賃契約消滅而未再租賃其他住宅者,應 主動繳回溢領金額;若未主動繳回,經查獲將予以追繳,或於其後有租賃其 他住宅,欲再次申請校外住宿租金補貼時,學校將扣除溢領之租金補貼金額。
5.學生申領校外住宿租金補貼之義務:
(1)學生已請領租金補貼期間屆滿前租賃契約消滅,再租賃其他住宅,應於簽約 後 10 日內主動檢附新租賃契約予學校;未主動提供新租賃契約,致溢領校外 住宿租金補貼者,欲再次申請校外住宿租金補貼時,由學校扣除溢領之租金 補貼金額。
(2)違反校外住宿租金補貼有關規定,學校將自事實發生之當月份起停止發放租 金補貼;已補貼者,學生應主動繳回溢領之租金補貼。涉及刑責者,移送司 法機關辦理。
相關表單: 學生校外住宿租金補貼申請書